如何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虚拟养老院能成为主要的养老方式吗

如何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1、如何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就是把原来由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通过合同外包、公私合作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来提供,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随着多年改革开放的持续努力,我国社会组织获得了历史上少有的发展契机,进入了新的加速发展阶段,也将承担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责任。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的能力还有欠缺。2013年,国采中心承担的中央机关失能和半失能老人居家养老服务采购项目,通过向供应商征集意见和专家论证发现,北京市场能够承担日100人次服务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只有1家,最终只能向财政部门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南京市浦口区有各类社会组织1800多家,但能够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不到10%。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进社会组织发展”的要求,助推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应注重从以下几方面助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第一,培育公共服务的能力   目前,社会组织发展改革的顶层设计已全面展开。针对社会组织登记难的问题,应加快推广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实现直接登记备案是必然趋势。加快这一改革,为社会组织创设良好的发展环境,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尤其是加快公益类社会组织服务能力的快速提升,促进企业、个人和社会捐赠公益事业免税政策的落实;拓宽行业协会的发展门类,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快推进去垄断、去行政化的改革,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优势产业、高端产业、新兴产业的行业协会,为经济社会提供创新升级的服务水平;注重大力培育社区组织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社区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另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加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尤其是在教育、医疗、环保等领域,逐步建立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新兴产业、服务业、小微型服务业,实现生产小型化、智能化、专业化的社会服务新特征,逐步建立起层次多元化、布局合理化、诚信规范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体系。   第二,促进创新治理的能力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在促进共治机制建设中,社会组织的地位不可或缺。它将社会领域中一些零散的社会资源有效地整合起来,以组织的方式提供相应的服务,这既是用活用好社会资源的有效路径,也是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的具体体现,更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用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乘法”的具体体现,把政府职能充分转到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上来的重要举措。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社会组织所具有的自主性、公益性和平等性特征,在社会治理中相对于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层面更容易获得公众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具有细致入微,符合传统文化与基层群众利益的特点,特别是通过对困难群体、边缘群体、弱势群体帮扶及影响,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类资源,促进基层公众的积极参与。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多种渠道的资源动员体系,妥善解决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因此,社会组织要不断地提升创新治理的能力,创造优质的“公共价值”,才能永葆自身的公益理念与社会公信力。   第三,推进合作协调的能力   现代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协调能力包括在公共服务供求上的合作协调能力,在政策制定及执行上的合作协调能力以及在相关政治话题上的协调互动的协调能力。具体来讲,在公共服务供求上的合作协调能力,主要是指通过各种形式外包项目,在两者之间形成围绕公共服务供给所构建的合作伙伴关系及相应的协调互动能力;在政策制定及执行上的合作协调能力,主要是指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政策,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并利用自身广泛的民意基础和专业特点,发挥政策倡导的功能,成为政府与公众间信息沟通的桥梁纽带,对于推进公共政策民主化、专业化、科学化发挥重要的作用;在相关政治话题上的协商互动的协调能力,主要是指加强推进各类社会组织负责人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及各级党代会,进行广纳建言、参政议政等,还通过加入国际性合作组织及联合国的相关咨询机构,在国际政治体系中与政府进行协调配合,发挥好合作协调能力。   第四,增强社会责任担当的能力   实践表明,要充分发挥社会自我管理功能,必须把政府购买服务与发展社会组织结合起来,提高社会组织责任担当能力。一方面,要坚持培育扶持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运作机制,重点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导向性的社会组织,把公共服务交给具有担当能力的社会组织,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另一方面,建立社会组织诚信档案,加强孵化培训,指导社会组织健全各项制度,提升专业化水平,充分运用社会组织植根于基层群众需求的特点,在集中民智、了解民意、表达民情和化解民怨中,培养勇于担当消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社会责任。(作者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虚拟养老院能成为主要的养老方式吗

2、虚拟养老院能成为主要的养老方式吗

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3、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文鑫网上资料库 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根据《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3]20号)、《南京市居家养老补贴办法》(宁民福〔2013〕225号,宁财社〔2013〕77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政府的各项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进行监管,不断提高经费管理的透明度及其使用效益。 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居家信息呼叫服务管理、居家照护服务管理、奖惩措施等。 第二章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第四条 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促进行业发展,承担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培训、评估以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服务组织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以《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宁民规〔2013〕7号)的文件规定标准为基本依据,自身提供的个性化服务项目应当明确服务标准。各项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和价格应当在该组织固定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上门服务时应当向服务对象出示相关服务项目的标准和价格。 第六条 服务组织未公示服务标准和价格或上门服务时未向服务对象出示的,服务对象可以拒付服务费用。 第七条 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权利义务以及纠纷解决办法等,对由其转介的服务质量和后果负责,并定期对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进行抽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

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4、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文鑫网上资料库 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根据《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3]20号)、《南京市居家养老补贴办法》(宁民福〔2013〕225号,宁财社〔2013〕77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政府的各项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进行监管,不断提高经费管理的透明度及其使用效益。 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居家信息呼叫服务管理、居家照护服务管理、奖惩措施等。 第二章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第四条 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促进行业发展,承担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培训、评估以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服务组织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以《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宁民规〔2013〕7号)的文件规定标准为基本依据,自身提供的个性化服务项目应当明确服务标准。各项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和价格应当在该组织固定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上门服务时应当向服务对象出示相关服务项目的标准和价格。 第六条 服务组织未公示服务标准和价格或上门服务时未向服务对象出示的,服务对象可以拒付服务费用。 第七条 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权利义务以及纠纷解决办法等,对由其转介的服务质量和后果负责,并定期对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进行抽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

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5、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文鑫网上资料库 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根据《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3]20号)、《南京市居家养老补贴办法》(宁民福〔2013〕225号,宁财社〔2013〕77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政府的各项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进行监管,不断提高经费管理的透明度及其使用效益。 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居家信息呼叫服务管理、居家照护服务管理、奖惩措施等。 第二章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第四条 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促进行业发展,承担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培训、评估以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服务组织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以《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宁民规〔2013〕7号)的文件规定标准为基本依据,自身提供的个性化服务项目应当明确服务标准。各项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和价格应当在该组织固定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上门服务时应当向服务对象出示相关服务项目的标准和价格。 第六条 服务组织未公示服务标准和价格或上门服务时未向服务对象出示的,服务对象可以拒付服务费用。 第七条 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权利义务以及纠纷解决办法等,对由其转介的服务质量和后果负责,并定期对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进行抽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

如何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6、如何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就是把原来由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通过合同外包、公私合作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来提供,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随着多年改革开放的持续努力,我国社会组织获得了历史上少有的发展契机,进入了新的加速发展阶段,也将承担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责任。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的能力还有欠缺。2013年,国采中心承担的中央机关失能和半失能老人居家养老服务采购项目,通过向供应商征集意见和专家论证发现,北京市场能够承担日100人次服务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只有1家,最终只能向财政部门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南京市浦口区有各类社会组织1800多家,但能够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不到10%。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进社会组织发展”的要求,助推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应注重从以下几方面助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第一,培育公共服务的能力   目前,社会组织发展改革的顶层设计已全面展开。针对社会组织登记难的问题,应加快推广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实现直接登记备案是必然趋势。加快这一改革,为社会组织创设良好的发展环境,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尤其是加快公益类社会组织服务能力的快速提升,促进企业、个人和社会捐赠公益事业免税政策的落实;拓宽行业协会的发展门类,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快推进去垄断、去行政化的改革,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优势产业、高端产业、新兴产业的行业协会,为经济社会提供创新升级的服务水平;注重大力培育社区组织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社区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另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加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尤其是在教育、医疗、环保等领域,逐步建立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新兴产业、服务业、小微型服务业,实现生产小型化、智能化、专业化的社会服务新特征,逐步建立起层次多元化、布局合理化、诚信规范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体系。   第二,促进创新治理的能力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在促进共治机制建设中,社会组织的地位不可或缺。它将社会领域中一些零散的社会资源有效地整合起来,以组织的方式提供相应的服务,这既是用活用好社会资源的有效路径,也是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的具体体现,更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用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乘法”的具体体现,把政府职能充分转到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上来的重要举措。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社会组织所具有的自主性、公益性和平等性特征,在社会治理中相对于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层面更容易获得公众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具有细致入微,符合传统文化与基层群众利益的特点,特别是通过对困难群体、边缘群体、弱势群体帮扶及影响,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类资源,促进基层公众的积极参与。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多种渠道的资源动员体系,妥善解决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因此,社会组织要不断地提升创新治理的能力,创造优质的“公共价值”,才能永葆自身的公益理念与社会公信力。   第三,推进合作协调的能力   现代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协调能力包括在公共服务供求上的合作协调能力,在政策制定及执行上的合作协调能力以及在相关政治话题上的协调互动的协调能力。具体来讲,在公共服务供求上的合作协调能力,主要是指通过各种形式外包项目,在两者之间形成围绕公共服务供给所构建的合作伙伴关系及相应的协调互动能力;在政策制定及执行上的合作协调能力,主要是指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政策,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并利用自身广泛的民意基础和专业特点,发挥政策倡导的功能,成为政府与公众间信息沟通的桥梁纽带,对于推进公共政策民主化、专业化、科学化发挥重要的作用;在相关政治话题上的协商互动的协调能力,主要是指加强推进各类社会组织负责人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及各级党代会,进行广纳建言、参政议政等,还通过加入国际性合作组织及联合国的相关咨询机构,在国际政治体系中与政府进行协调配合,发挥好合作协调能力。   第四,增强社会责任担当的能力   实践表明,要充分发挥社会自我管理功能,必须把政府购买服务与发展社会组织结合起来,提高社会组织责任担当能力。一方面,要坚持培育扶持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运作机制,重点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导向性的社会组织,把公共服务交给具有担当能力的社会组织,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另一方面,建立社会组织诚信档案,加强孵化培训,指导社会组织健全各项制度,提升专业化水平,充分运用社会组织植根于基层群众需求的特点,在集中民智、了解民意、表达民情和化解民怨中,培养勇于担当消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社会责任。(作者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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