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服务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机构服务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



1、养老机构服务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

规避养老机构服务风险的几点心得 在完善硬件设施中规避安全隐患 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进行科学规划、设计、建筑与装修,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人性化设计理念,如在养老机构安装监控探头、安装110联网系统;室内家具杂物不要过多,避免尖角设施;保持地面平整,不设门槛,消除地面障碍;该有灯的有灯,该有铃的有铃,该有扶手的有扶手等,既注重了实用性,又注重安全性。此外,养老机构应还配备了必要的应急设施和急救药品、器械等,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在安全常识教育中减少意外伤害 针对老年人行动能力弱、自救能力差、心理易波动的情况,坚持“安全第1,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老人的安全意识。 首先,采用墙报、宣传栏、警示标语、主题活动、广播等形式,大力开展用电、防烧烫伤、防火、防煤气中毒、防爆炸等安全常识教育,通过教育,使老年人了解自身的健康情况和活动能力,克服不服老、不愿意麻烦别人的心理,在力不能及时主动向他人求助,以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 其次,除了在工作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以外,还从精神上给老人以安慰,防止老人因为心理障碍产生厌世的念头。 最后,同时还需要加强与老人的亲属沟通,主动介绍老人健康状况、可能突发的疾病与意外以及养老机构能够采取的防范措施,请家属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加入住老人亲属对养老机构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在完善制度中避免纠纷 完善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入住老人的居住安全。从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大门的那1刻开始,宣传规章制度,具体包括老人入住体检管理制度、护理等级评定制度、健康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服务标准、操作规范。任何1个服务环节、过程管理缺失或疏于管理,都有可能给入住老人日后的安全埋下隐患。 养老机可以引入律师介入指导机制,老人入住前按程序介绍机构、了解老人、评估老人健康情况,提前预测风险,制定保险措施,签订有法律效力的《入住合同》,避免纠纷。 在提高员工素质中解决问题 部分不安全因素、隐患潜藏在养老护理服务过程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使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显现化,造成意外。这要求员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身思想道德品质和专业素质。从安全和养老机构的生存与发展的角度,引进有爱心、同情心及高度责任心得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势在必行。 对现在的员工特别是特殊老人护理人员要加强培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在科学化、规范化工作流程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安全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技能,提高处理突发问题的应急能力,及时解决问题,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中。 在安全检查中预防事故 充分认识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安全服务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进1步强化责任,督促养老机构改进工作作风,坚决杜绝恶性事件发生。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切实落实好24小时值班责任制和24小时不间断巡查、照护制度。做好每日交接班注意事项、老人自行服药、与老人家属的电话沟通、老人的血压等各种操作的记录。 切实落实好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联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活动,重点要排查电线老化、违规使用电器、违规使用电热毯问题,特别要在防火、防水、防走失、防盗、防盗电、防食物和煤气中毒等方面进行深入细致、全面彻底的排查。制订每天、每周、每月的检查表、形成规范化操作规程。

养老保险制度



2、养老保险制度

自己看看吧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1)国有企业及其职工;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3)城镇中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   (4)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   (5)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6)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7)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的驻津办事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8)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3条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   提倡用人单位根据其经济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鼓励职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第4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1筹集和统1调剂使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5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6条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相适应,并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相联系。   第7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第2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第8条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缴纳:   (1)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缴纳,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优先代为扣缴。   (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0%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3)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4)职工本人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5)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本人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本人缴纳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9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存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益不计征税、费。   第十1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根据情况予以支持。   第十2条用人单位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3十日内,必须向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并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终止或者变更与养老保险有关事项时,应当在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十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及时向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增减登记。   第十3条企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在资产清算处理中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第1清偿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养老金之后,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需要预留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3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4条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5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1)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   (2)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部分的收益;   (3)个人账户的利息。   第十6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7条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第十8条职工在本市范围内流动的,不更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业而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职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4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9条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2十条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保险费满十5年的,从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为止。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第2十1条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其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照以下规定的月标准计发:   (1)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1年发给1%。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计发月数按照国家规定,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按照前款规定发给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第2十2条本条例实施之日起,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5年的,职工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1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2十3条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本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率的1定比例,每年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   第2十4条本条例实施前退休的职工,在原退休待遇的基础上,每年可以按照本条例第2十3条的规定调整养老金。   第2十5条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基本养老金以外的待遇。   第2十6条职工因失业或者其他原因中断就业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予退还。再就业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未再就业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缴费年限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5章养老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第2十7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   (1)编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   (2)组织实施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   (4)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和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情况;   (5)对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实施业务监督;   (6)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2十8条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下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具体营运工作:   (1)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保值和增值工作;   (2)定期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3)核算用人单位与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有关的报表和账目;   (4)接受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退休人员对养老保险的查询,做好服务工作;   (5)应当办理的其他养老保险事宜。   第2十9条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双重审计制度。市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对下级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进行内部审计;市审计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预算、决算进行审计。   第3十条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养老保险监督机构,加强对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3十1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退休人员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用人单位的工会有权对本单位的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和支付待遇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6章法律责任   第3十2条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1的,由其上1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   (2)擅自改变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或者缴费比例的;   (3)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4)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和所得收益全部存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   (5)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   (6)违反有关养老保险基金营运规定,进行投资经营的;   (7)违反规定提取管理服务费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3十3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如数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2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按照克扣或者拖欠数额的1倍至5倍支付赔偿金。   第3十4条用人单位挪用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挪用数额2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十5条以非法手段获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十6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5日内,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1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3十7条阻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十8条发生养老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起诉。   第7章附则   第3十9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依法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1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从业人员。   第4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本条例有关个体工商户的规定执行。   第4十1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计发办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4十2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智能化怎么影响养老服务布局配建



3、智能化怎么影响养老服务布局配建

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4、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1条 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3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助家庭,为6十周岁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的服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助餐点、助浴点、虚拟养老院等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第4条 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引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助餐、助浴、助行、家庭保洁、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2)健康体检、医疗康复、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和家庭护理服务;   (3)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服务;   (4)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教育培训、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第5条 居家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下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   (1)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在本市退休的老年人定期免费体检;   (2)本市户籍的8十周岁以上老年人、7十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3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   (3)本市户籍属于政府养老援助对象的老年人,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3十6小时、日常生活需要全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4十8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   (4)本市户籍7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5)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政府承担费用标准。   政府提供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第6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居家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第7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2)统筹规划、组织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3)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4)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5)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政策;   (6)对相关部门和下1级人民政府履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8条 市和县级市(区)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商务、工商、文化、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环保、审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9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备专职、兼职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人员,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对辖区内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调查;协助政府做好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承接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第十1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十平方米的标准,已经建成的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十平方米的标准,安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1般规划在住宅区出入口附近等居家老年人出入方便的地段;没有配置电梯的,所在楼层不得高于3层。   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不能满足有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的,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调整城乡社区公共资源用途时,应当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机构服务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



5、养老机构服务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

规避养老机构服务风险的几点心得 在完善硬件设施中规避安全隐患 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进行科学规划、设计、建筑与装修,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人性化设计理念,如在养老机构安装监控探头、安装110联网系统;室内家具杂物不要过多,避免尖角设施;保持地面平整,不设门槛,消除地面障碍;该有灯的有灯,该有铃的有铃,该有扶手的有扶手等,既注重了实用性,又注重安全性。此外,养老机构应还配备了必要的应急设施和急救药品、器械等,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在安全常识教育中减少意外伤害 针对老年人行动能力弱、自救能力差、心理易波动的情况,坚持“安全第1,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老人的安全意识。 首先,采用墙报、宣传栏、警示标语、主题活动、广播等形式,大力开展用电、防烧烫伤、防火、防煤气中毒、防爆炸等安全常识教育,通过教育,使老年人了解自身的健康情况和活动能力,克服不服老、不愿意麻烦别人的心理,在力不能及时主动向他人求助,以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 其次,除了在工作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以外,还从精神上给老人以安慰,防止老人因为心理障碍产生厌世的念头。 最后,同时还需要加强与老人的亲属沟通,主动介绍老人健康状况、可能突发的疾病与意外以及养老机构能够采取的防范措施,请家属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加入住老人亲属对养老机构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在完善制度中避免纠纷 完善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入住老人的居住安全。从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大门的那1刻开始,宣传规章制度,具体包括老人入住体检管理制度、护理等级评定制度、健康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服务标准、操作规范。任何1个服务环节、过程管理缺失或疏于管理,都有可能给入住老人日后的安全埋下隐患。 养老机可以引入律师介入指导机制,老人入住前按程序介绍机构、了解老人、评估老人健康情况,提前预测风险,制定保险措施,签订有法律效力的《入住合同》,避免纠纷。 在提高员工素质中解决问题 部分不安全因素、隐患潜藏在养老护理服务过程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使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显现化,造成意外。这要求员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身思想道德品质和专业素质。从安全和养老机构的生存与发展的角度,引进有爱心、同情心及高度责任心得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势在必行。 对现在的员工特别是特殊老人护理人员要加强培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在科学化、规范化工作流程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安全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技能,提高处理突发问题的应急能力,及时解决问题,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中。 在安全检查中预防事故 充分认识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安全服务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进1步强化责任,督促养老机构改进工作作风,坚决杜绝恶性事件发生。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切实落实好24小时值班责任制和24小时不间断巡查、照护制度。做好每日交接班注意事项、老人自行服药、与老人家属的电话沟通、老人的血压等各种操作的记录。 切实落实好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联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活动,重点要排查电线老化、违规使用电器、违规使用电热毯问题,特别要在防火、防水、防走失、防盗、防盗电、防食物和煤气中毒等方面进行深入细致、全面彻底的排查。制订每天、每周、每月的检查表、形成规范化操作规程。

便民服务大厅工作制度



6、便民服务大厅工作制度

篇1:便民服务大厅工作制度社会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1、大厅内标语: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便民、规范、高效、廉洁室外标语口号:“简化环节、规范程序,阳光操作、政务公开,优化环境、加快发展”

2、需要上墙的制度:

1、便民服务承诺制度

2、首问负责制

3、1次性告知制度

4、限时办结制度

5、档案管理制度

6、卫生保洁制度

7、廉政建设制度

8、工作考勤制度

9、责任追究制度

3、服务窗口名称:财政服务、劳动保障、民政救济、党员服务、村镇建设、计生服务。服务窗口职能

1、民政服务事项:《老年优待证》,农村贫困农户(含低保户、5保户)重特大病医疗救助、救灾救济、农村低保对象申报,城乡居民最低保障待遇、5保对象、低保对象帮困助学(高中、大中专院校)、“3属”享受定期抚恤、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对象申请等。

2、计划生育服务事项:《独生子女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孩《生育服务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申报,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再生育初审等。

3、劳动保障服务事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城镇《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初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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