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收费标准

贵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改)



1、贵阳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修改)

第1条 为了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管理活动和养老服务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第3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第5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6条 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第7条 依法注册的企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养老服务机构。第8条 设立公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设立非公办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登记情况通报同级民政主管部门。   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和提供本辖区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第9条 养老服务机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或者养老服务机构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登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因停业或者其他原因需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服务的报告,妥善安置服务对象,做好清算工作,并依法向有关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1条 建设养老服务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优先规划定点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地段。属于非营利性福利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下列优惠扶持政策:   (1)依法减缴或者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2)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3)用水、用电、用气均按当地居民用水、用电、用气执行;   (4)依法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量、入住情况给予适当的建设、运营补贴。   以养老服务机构名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改变其用地性质,不得以任何名义抵押、转让。第十2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和按照国家规定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十3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张榜公布。第十4条 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护理服务,其中,护理人员与自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10,与半护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6,与全护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4;   (2)定期编制老年人营养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3)按规定配备有执业资格的医务、护理人员;   (4)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   (5)定期为收住的老年人检查身体,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患传染病的老年人,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等措施,并通知送养人;   (6)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护工作;   (7)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保养和检测、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   (8)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对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处进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整洁;   (9)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5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关爱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第十6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其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相关政策规定。



2、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收费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公布 在昨天召开的北京市养老工作大会上,市民政局局长吴世民介绍,本市目前正在研究在公租房建设中配建老年公寓,今年下半年,将在朝阳区常营公租房建设项目中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在全市公租房项目中逐步推广。同时,此次大会还公布了《北京市居家养老(助残)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其中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护理、老年教育等6大类共110个服务项目。副市长丁向阳表示,在收费《标准》公布后,各区县的养老服务单位收费都不能超过该标准,如果实在影响到经营,可以与民政部门协商。   ■收费标准将分   6大类共110个服务项目   会议还公布了《北京市居家养老(助残)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其中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护理、老年教育等6大类共110个服务项目。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城乡差别、地域差别和市场波动等多种因素,收费价格变化幅度较大,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以有效调动居家养老服务单位的积极性。各养老(助残)服务单位要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公开收费价格,服务价格原则上不能高于本标准;并积极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或免费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常营老年公寓   预计可入住百余名老人   对于今年下半年将试点配建的常营公租房老年公寓,市民政局福利处处长李绍纯表示,目前已有初步的规划设计方案。老年公寓的选址将在常营公租房项目1侧的独立地块,建设占地5000多平方米,预计可居住百余名老年人。同时,在房屋设计上,还将考虑老年人生活特点,居室和公共活动空间均采用无障碍设计,建有配套的餐厅、活动室、医务室等,“公租房配建老年公寓的管理方案正在论证制定中。”   ■全市养老机构床位   平均每年新增1万张   吴世民还表示,目前,北京市第1福利院2期扩建工程已正式运营。今年下半年,北京市还将继续加大集中供养设施的建设力度,确保年内新开工建设养老床位不少于1万张。同时,北京老年社区2期工程、南城敬老院将开工建设;朝阳、大兴、门头沟、怀柔、延庆的区县级养老机构已陆续动工,预计在今明两年陆续建成。今后,全市养老机构床位平均每年新增1万张,5年总量达到12万张,百名老年人拥有床位达3.8张,其中,护养型养老床位达到50%。实现各区县均要有1所400张以上床位的区县级养老服务机构,每个街道(乡镇)应至少设置1所养老机构。



3、养老护理员证怎么考费用多少

养老护理员证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实践考试和心理测验3个部分。具体收费标准可参考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相关收费标准。

1、理论考试:理论考试主要是笔试形式,主要考察养老护理员的基础理论知识、法律法规、护理伦理等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老年人健康保健知识、老年人常见病基础知识、心理、社会护理等方面的内容。

2、实践考试:主要考察养老护理员的护理技能和操作能力。主要包括卫生习惯、食物准备和喂养、床位和患者护理、床位保健等方面的实操技能考核。

3、心理测验:主要考察养老护理员的职业素养和心理素质。主要包括常见心理问题的解决和处理能力、工作压力管理、重视工作和患者的立场等方面的考察。选择1些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学习和培训,多了解考试的相关资料和流程,按照考试要求积极备考和参加考试。需要全面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操技能。在备考阶段,根据考试大纲制定详细的备考计划,结合考试科目的要求切实开展有针对性的复习和训练,注重理论和操作的综合应用,提高职业素养和心理素质,为取得养老护理员证书做好充分的准备。养老护理员的就业前景随着中国老年人口规模不断扩大,我国养老护理员的就业前景日渐广阔,具有很好的职业前景和稳定性。随着老龄化问题的不断加剧,养老护理服务的需求会逐步增加,未来,养老护理员将成为1个非常重要的职业领域。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将加入到这个行业的队伍中来,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更加专业的养老护理服务。



4、北京养老的收费价格是多少?

1般来说,养老院的费用主要有以下几项:1次性设备使用费,在每个地区的叫法也不1样,根据入住时间的长短来收费;床位费,就是入住房间所缴纳的费用,这个费用根据养老院的设备、环境、服务等不同,收费也是各有差别;伙食费,住在养老院期间的膳食费用;管理费,养老院日常运作产生的费用;护理费,根据老人的身体状况,价格各异,1般养老院会评定等级,护理等级越高,收取的费用自然也是越高。 以北京某养老院为例来具体说明1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设有68张养老床位(39间老年护理室,单人间10间,双人间29间),面向半自理、不能自理等老人,自理老人的入住费用整体价格大概是7千起,这个价格在北京养老院中属于中等价格,还是比较实惠的。 当然,除了看价格还要看养老院的服务与设施。有2000平方米的室内节庆长廊,配套设计了恭和餐厅、书画、阅览、电影、卡拉OK、手工区及室外门球场,方便老人的活动与交流。成立了恭和学堂、书法班、合唱团等活动小组,满足老人的文娱活动需求。与大专院校,研究院以及社会团体、知名学者共建工作坊,引入志愿者团队,保障老人与外界的正常交流,注入新知识,新体验。 有专业营养师进行膳食搭配,提供营养丰富的适老套餐及针对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特殊饮食,如低盐餐、低糖餐、碎食、半流食等。并根据老人的需求,提供送餐、0点及家庭宴会等服务。



5、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纳入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其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基本养老服务规范,以及养老机构纳入保基本范畴的条件,并向社会动态公布纳入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名单,以及其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相关信息。  第4条 制定和调整养老服务收费应以养老机构实际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促进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  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基于不同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级定价。  第5条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区(县)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2章 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收费  第6条 收费范围包括基本养老服务收费、膳食费、代办服务性收费。  第7条 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  基本养老服务的硬件设施配置、入院评估、护理服务规范由市民政部门统1制定发布。纳入保基本范畴的新增养老机构不得以特需等形式和名义,设立超基本标准的床位或开展超基本标准的护理服务;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应按民政部门规定逐步规范。  第8条 纳入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区(县)两级定价。经市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余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9条 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成本实行分别核算、合理补偿。成本中不包括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投入。  床位费成本分摊方式按机构核定床位数测算。床位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费用支出。  (2)公用费用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管理费、维修费支出等日常运行费用,以及收住老年人生活、保健和文化娱乐活动等必需品费用;  (3)其他正常运行费用支出。  护理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1)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费用支出;  (2)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业务培训费用。  第十条 申请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民政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养老机构,由养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其主管单位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批准。  申报材料包括:  (1)养老机构登记材料;  (2)养老机构基本情况。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3年经营状况的审计报告,有服务外包行为的,应进行延伸审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应说明投入情况。新建养老机构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行管理等相关资料;  (3)现行收费标准,拟制定或调整的金额和幅度;  (4)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理由;  (5)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已入住老年人影响的分析;  (6)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包括对床护比的认定情况等;  (7)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1条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逐步实行成本公开。  第十2条 膳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物价水平合理制定。膳食费按非营利原则核定,实行单独核算,有结余的自动滚存使用。  养老机构应合理配置适合入住老年人食用的膳食。鼓励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化膳食服务,供老年人自愿选择。  第十3条 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代办服务,应明确代办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征求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意见后,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并报民政和价格部门备案,经公示后按规定收费和使用。  代办服务项目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普通床位服务和普通护理服务不得代办。  代办服务收费标准按非营利原则确定。  第3章 其他养老机构收费  第十4条 收费范围包括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第十5条 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自行制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养老机构制定床位费、护理费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服务质量、入住老年人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十6条 膳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物价水平合理制定。膳食费实行单独核算。养老机构应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化膳食服务,供老年人自愿选择。  第十7条 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代办服务,应明确代办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征求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意见后,按规定进行公示、收费和使用。  代办服务项目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按非营利原则确定。  第4章 管理规定  第十8条 养老机构收费应保持相对稳定。  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应于每年6月前提出申请。调整间隔不少于2年。服务收费调整应充分考虑养老金、工资水平及护理服务内容变化等情况。其他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公示后2年内不得变动。  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应体现对已入住老年人的优惠,并设置相应的缓冲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  养老机构调整膳食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对入住老年人的影响,调整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养老机构须提前1个月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充分听取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意见。  第十9条 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计收。  膳食费应根据老年人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  代办服务性收费可以按次或按月计收。双方应以合同方式予以约定。  养老机构独立安装水、电表的床位(房间)每月应设定基本免费额度,并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独立安装的不得另行收费。  养老机构的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价格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2十条 合同期内退养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个人(或其代理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已入住老年人合同期满退养的,不退费。  第2十1条 养老机构应与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签署相应的养老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端解决方式等条款。  第2十2条 建立养老机构收费信息监测制度。养老机构应建立物价员制度,设立相应的收费台账,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第2十3条 养老机构按规定提供的医药服务应按本市医药价格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2十4条 养老机构对外提供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2十5条 养老机构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养老机构应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  第5章 监督检查  第2十6条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收费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1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1)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不按规定、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超出政府定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2)不按规定备案或公示的标准收费的;  (3)不按规定建立收费台账的;  (4)采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重复收取、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的;  (5)违反规定,以代办、特需等名目变相提高收费的;  (6)不按规定公示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7)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2十7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1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实施行政处罚:  (1)资质认定不明确,或与提供资质不相适应提供养老服务的;  (2)软、硬件设施或服务不达标的,如床护比等不达标的;  (3)擅自扩大或缩小服务范围的;  (4)违反规定降低服务质量的;  (5)未按照养老服务合同提供约定服务的;  (6)其他违规行为。    第2十9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区(县)物价、民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6、湛江市养老服务中心收费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养老服务收费属政府定价的公益性项目,共含护理费、床位费及伙食费3个项目。其中护理服务费分自理老人、半自理老人、全护理老人3个级别;床位费按房间放置的床数分单人房、双人房、3人房3个级别,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伙食费以不盈利为原则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床上用品及个人卫生用品原则上由个人自理,如需由中心代购,则按实际收取,不得另加其它费用。护理费:全自理800,为行动全自理老人提供24小时协助服务、洗衣,室内外卫生清洁、定期消毒、空气流通。半自理:1200,24小时生活照护、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并且行动不便老人送水、送饭、喂食、送药、喂药、翻身、洗衣、洗澡(头)、处理大小便、换屎尿布、理发、剪指甲、翻身,室内外卫生清洁、定期消毒、空气流通。(老人需用尿片的按实际用量另外按月收取)。全护理1600,24小时生活照护、送水、送饭、喂食(含鼻饲)、送药、喂药、翻身、洗衣、洗澡(头)、处理大小便、换屎尿布、理发、剪指甲、翻身(长期卧床的老人每小时翻身1次),室内外卫生清洁、定期消毒、空气流通(老人需用尿片的按实际用量另外按月收取)。 法律依据:《湛江市养老中心自主管理营运方案》 第3条 研究制定公益岗位和困难高龄老人护理补贴政策。

1、为加快培育智慧居家养老服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市民政、财政、人社3个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益岗位政策,拟在市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重点解决城镇特困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中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家政服务,家电维修、文化娱乐、护理康复、精神慰藉、法律维权和旅居养老等全方位智慧居家养老服务。

2、根据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财政局正在研究制定市辖各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贴工作方案。根据各区民政局认定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半失能老人的发放对象,拟通过发放服务券、代金券、代金卡等形式实施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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