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据有哪些?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据有哪些?
参考答案:目前,推进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据包括: (1)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2)党的十8届3中全会: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3)党的十8届5中全会: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办。 (4)党的十9届3中全会:推动教育、文化、法律、卫生、体育、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引入竞争机制,扩大政府购买服务。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6)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 (7)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 (8)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13号) (9)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十)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 (十1)财政部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财综〔2015〕73号) (十2)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 (十3)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 (十4)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 (十5)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3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 。
2、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保障老年人权益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发展老年慈善事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供养老保障公共服务。扶持各类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支持和规范企业提供市场化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养老服务清单具体情况有哪些
1、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项目包括特困老年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2、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包括助餐补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残疾老年生活保障和照护、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3、普惠型养老服务项目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龄津贴、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健康管理、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养老护理技能培训。
4、老年人优待服务项目包括老年人休闲优待服务、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户口迁移、公证服务、法律诉讼服务。
5、养老服务扶持包括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运营补贴、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运营奖励、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1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4条各级政府应当把老龄事业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增加投入,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经费的落实,使老龄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2十5条城镇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赡养人、扶养人又因病、伤、残等原因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也无养老保险金保障的,由各级政府对其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定期发放救济款或送社会福利院供养。
3、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省实际什么等因素制定全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保障老年人权益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发展老年慈善事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供养老保障公共服务。扶持各类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支持和规范企业提供市场化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养老服务清单具体情况有哪些
1、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项目包括特困老年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2、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包括助餐补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残疾老年生活保障和照护、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3、普惠型养老服务项目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龄津贴、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健康管理、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养老护理技能培训。
4、老年人优待服务项目包括老年人休闲优待服务、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户口迁移、公证服务、法律诉讼服务。
5、养老服务扶持包括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运营补贴、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运营奖励、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1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4条各级政府应当把老龄事业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增加投入,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经费的落实,使老龄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2十5条城镇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赡养人、扶养人又因病、伤、残等原因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也无养老保险金保障的,由各级政府对其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定期发放救济款或送社会福利院供养。
4、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保障居民基本养老需求,规范养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3条 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遍惠及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第4条 本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居民养老服务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本市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百分之5十以上应当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第5条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文化、体育、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各自辖区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工作。第6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办好老年学校,支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发展老年教育。第7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工作。 大力培育和发展养老专业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其在养老服务、中介服务、沟通协调、评估监督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第8条 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有关信息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市、县级市民政部门以及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建立和及时更新以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为主要内容的老年人状况信息库。 市、县级市民政部门以及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做好老年人状况信息库的保密工作,防止泄露老年人个人信息。第9条 本市倡导树立尊老、养老、助老、爱老的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养老服务保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2章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居民养老需求,制定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1规划,优先建设。第十1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租赁或者出让等有偿方式优先保障供应。第十2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综合考虑社区老年人口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第十3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相衔接,统筹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第十4条 城镇新建生活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属于国有资产,开发单位应当及时移交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管理使用。 对前款要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分别在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作出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已建成生活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十5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达不到标准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
5、社会养老保险与政府补贴有什么不同
1、,今年是试点,不是全面铺开,你是不是在这些4川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县区内: 被列入首批试点的县(市、区)包括成都市金堂县、自贡市富顺县、攀枝花市米易县、泸州市泸县、德阳市旌阳区、绵阳市江油市、广元市苍溪县、遂宁市安居区、内江市资中县、乐山市市中区、南充市南部县、宜宾市珙县、广安市广安区、达州市宣汉县、巴中市通江县、雅安市雨城区、眉山市仁寿县、资阳市简阳市、阿坝州汶川县、甘孜州9龙县和凉山州西昌市。
2、试点实施办法如下,你对照1下,他们有违规吗? 4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3、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根据国家统1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基本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总量按地方补贴的50%安排,省对各试点地区根据其财力水平,分档次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5元,资金分担比例与基本缴费补贴分担比例相同。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部分或全部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
4、建立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5、养老金待遇 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市(州)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于长期缴费的参保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资金的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确定,并自行负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领取完毕的,由当地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6、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7、待遇调整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1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8、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目前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9、基金监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全省要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金保工程)的总体规划和技术构架下,建立统
1、规范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的基础上,理顺新农保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经办力量,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
1、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和经办工作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建立相应资料档案,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5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 此前已经开展新农保初步探索的地区,要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办法进行调整,特别是制度模式、筹资方式、经办管理、计发办法要与国务院《指导意见》相关政策1致。 十
2、精心组织试点 省政府在各市(州)政府推荐的国家试点县(市、区)名单的基础上,审核试点条件后上报国务院审定。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试点县(市、区)的指导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试点具体实施方案,由县(市、区)政府报市(州)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十
3、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各市(州)及试点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尽快就试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1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6、如何做好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及创新社会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1项重要制度安排。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深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对创新公共财政投入形式、改进现代社会管理和服务方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增进社会公共福利、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但长期以来,基本公共服务的内涵、范围等,各界有许多研究,也有不同认识,如何有效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需要我们深入探索和思考。 (1)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完善的政策制度是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保障。随后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全省试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在全国属率先之举。为进1步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进1步明确了服务主体、服务范围、服务程序、经费保障机制等。 (2)购买程序进1步规范。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由财政部门委托第3方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方组织实施;其余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实施;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除单笔金额较小的项目外,均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实施。实际操作中,由部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需求、数量和质量相关指标),该计划报财政部门审定后上网公示,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供应主体后组织实施。 (3)购买规模逐步扩大。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1是从购买资金看,部分地方政府逐步将购买服务纳入财政预算资金支持范围,同时引导其他资金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2是从购买项目看,不少地方政府针对不断涌现的新的紧迫社会需求问题,及时设计相应的服务项目,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有需要的个人和群体提供服务。3是从购买范围看,政府购买服务逐步从中心城市拓展到边远农村,从经济发达地区拓展到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从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青少年服务、社区服务、就业服务等传统领域逐步拓展到司法矫治、医疗卫生、教育辅导、婚姻家庭、新农村建设、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志愿服务等新兴领域,从民政部门、残联拓展到司法、教育、卫生、工会、共青团会等其他部门和组织,逐步形成了多部门、多组织、多领域购买服务的新格局。 (4)购买方式多样化。社会发展的非均衡性决定着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多样性。根据当地群众的服务需求和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规模情况,有选择、分步骤地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并面对这些机构购买服务。这种方式既可以保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独立性和服务的专业性,又可以避免机构间的无序竞争,是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规模和数量不大、社会工作服务市场发育不充分不完全情况下的1种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