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
1、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主要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条 本市养老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