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2020修正)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



1、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主要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3条 本市养老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2020修正)



2、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2020修正)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保障居民基本养老需求,规范养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3条 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遍惠及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第4条 本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居民养老服务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

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



3、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适用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下列人员: (1)企业的从业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 (3)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4)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 (5)退休人员。 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3条 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给付和缴费相挂钩,统1管理,强制实施。 提倡和鼓励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归个人。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