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养老服务的政策,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1、有关养老服务的政策
法律分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教育部等9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 《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 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 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推行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服务,深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提高新建城区、新建小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比重,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问题,培育居家法律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1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第3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4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第6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第7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第8条 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保障居民基本养老需求,规范养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3条 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遍惠及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第4条 本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居民养老服务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本市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百分之5十以上应当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第5条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文化、体育、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各自辖区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工作。第6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办好老年学校,支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发展老年教育。第7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工作。 大力培育和发展养老专业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其在养老服务、中介服务、沟通协调、评估监督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第8条 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有关信息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市、县级市民政部门以及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建立和及时更新以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为主要内容的老年人状况信息库。 市、县级市民政部门以及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做好老年人状况信息库的保密工作,防止泄露老年人个人信息。第9条 本市倡导树立尊老、养老、助老、爱老的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养老服务保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2章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居民养老需求,制定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1规划,优先建设。第十1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租赁或者出让等有偿方式优先保障供应。第十2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综合考虑社区老年人口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第十3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相衔接,统筹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第十4条 城镇新建生活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属于国有资产,开发单位应当及时移交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管理使用。 对前款要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分别在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作出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已建成生活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十5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达不到标准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
3、中国养老投资行为存在的问题
(1)财政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相对较少且不稳定 根据民政部提供数据,“十25”前4年中央和地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财政预算内基建投资总规模,仅占财政在社会服务领域全部支出的约1.7%。此外,从“十25”前4年中央和地方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财政预算内基建投资情况来看,2012年以来各年度的增幅或高到126.2%,或低至-31.8%,显示出资金规模的高度不稳定性,没有形成持续稳定的增长状态。地方政府提供的养老领域财政支出数据,同样显露出以上特点。如北京市2012—2014年养老支出增幅分别为163.2%、-11.3%和177.4%,年度间增长波动巨大。 (2)设施建设投资的地方配套不足,影响建设进度和成效 目前,每年中央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资额度1般是既定的,仅对各地申报上来的项目进行有限的补贴,并对东、中、西部采取20%—30%、50%—60%、70%—80%的梯次补贴方式,不足部分靠逐级地方财政和社会资本来填平补齐。各地若要完成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规定的床位数目标,主要靠地方财政支持。 对于地方财力薄弱的欠发达地区而言,中央投资的地方配套1般都难以实现,尤其是县市级财政更加困难,使得1些项目半途搁置。按照地方配套40%,每个县每个养老院200张床位计算,土建要2000万资金,地方配套就要1000万左右,再加上装修购置设备,缺口就更大。 (3)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标准普遍偏低 目前我国省级行政区多已制定了对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政策,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设补贴政策则多由地市及以下级别政府制定,少数省级政策也包含这项内容。但是,将现行补贴标准与实际建设成本进行比较,会发现很多地区的补贴力度仍然较小,对社会资本投资成本的补偿作用不够显著。 根据调研了解到的部分地方情况,如果按照建设成本低于北京市50%的较低水平估算,补贴占比最高可达到15%,而最低则仅为0.5%。综合考虑,估计按现行各地补贴标准,平均比例难以达到10%。从地方提供的年度社会办养老机构投资总规模和建设补贴支出的实际数据,也会发现建设补贴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处于较低水平。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或开办补贴政策也存在类似问题。 (4)财政资金投入与服务需求对应性不够强 1是社区养老设施建设投资偏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等社区居家型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多由较低层级政府负责,在基层有限财力中对用于社区养老设施建设投资和建设补贴的比例更少之又少。 2是建设投入结构性引导滞后。例如,对社区养老服务投入缺乏足够引导。如居家养老信息系统基础平台建设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老旧小区的适老化改造因缺少财政资金支持还未有普遍的实质性推进,对社会需求很大的医护型床位建设缺乏统1的扶持性政策,对助餐服务、老旧楼房自动升降设备配置等紧缺的居家养老设施配置,以及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等服务机制基础性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缺乏更加细化的导向性专项补贴。 3是补需方的政策覆盖面相对狭窄。目前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类财政资金的基本投向是补供方,而补需方的政策对象范围多是集中在城镇“3无”及农村“5保”老人,或扩大到1定年龄以上的低保及低保边缘老人、经济困难(支出性贫困)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计生特扶老人及高龄老人等特殊人群。养老服务券等补贴形式对带动老年人群养老服务有效需求的效果不甚显著。 (5)设施建设不均衡问题突出 1是区域发展不均衡。民政部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大于等于30张的省市有10个,占全国(31个省区市)的32.3%;全国有13个省市的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小于2014年底全国平均水平(27.2张);水平最低的省份每千名老年人只有18张床位,差距显著。 2是城乡差异显著。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明显高于农村养老服务大院的覆盖率。在养老服务对象覆盖范围和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方面,差异同样显著。 (6)设施建设投资后续运营缺乏资金支持 由于“十25”期间的中央财政侧重支持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环节,不承担运营环节的资助和补贴,尽管各地根据国家政策程度不同地安排了运营补贴,但总体上还重视不够、补贴力度不足,导致硬件设施闲置的问题开始凸显,既有几千张床位的大型机构设施无人经营运转,也存在基层乡镇敬老院或床位普遍空置或运转艰难,缺乏后续经费支持。 (7)民间力量的发展仍存在体制和政策约束 目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多以“民办非企业”机构注册,但“民费”身份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遇到企业市场融资和担保被法律禁止、无法进行连锁化经营等诸多政策制约,陷入“公益”与“营利”的尴尬博弈之中。在对民办机构扶持政策的实施中,国家在土地、税费、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方面制定的1系列优惠扶持政策,往往得不到落实,既有部门间的阻隔,也受局部利益的羁绊。
4、养老服务对社会的影响
在养老保险制度运行问题方面。因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太低、管理运营中不规范,导致养老保险的基金投资无法获得规模效应,限制了基金保值、增值,影响了居民的参保热情,同时对居民养老保障造成威胁。目前出现的养老保险冒领、重复参保问题,是由于道德因素及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造成的。 我国的养老保险政策缺乏法律层面依据,居民对制度产生疑问时,由于缺乏法律权威解答,影响了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对进1步提高参保率造成了障碍。由此能够得出,当前国内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实现了飞速发展获得显著成果,依然是出现诸多制度问题需要给予完善。在参保者方面。身体状况越差、收入处于中低层次的居民参保意愿更加强烈。 在缴费档次上参保者会受到周边居住环境的影响,同时环境还会影响居民对养老方式的选择。不断提升居民收入,能够更为积极促使居民选择更高的缴费档次,承受力也会不断提升。弱势群体在社会保障群体中是最为薄弱的,只有让这些群体都参保,才可以让全社会保障变成现实。 在政府履行职责方面,政府对养老保险强有力的稳定支持能影响居民的参保行为及认可程度。政府的财政收入水平对政府履行职能有较大影响,而政府职能会显著影响到居民参保意愿。 在提高居民参保率方面,政府可以在加大社保政策宣传。由此可见,各级政府作用的发挥是有效提高参保率的重要保证,只有各级政府加大宣传力度、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提升居民的参保意愿,参保率才会得以增长。
5、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实现老有颐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3条 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促进医养康养相结合,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将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辖区组织实施本条例。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并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工作。第5条 市民政部门是市养老服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第6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养老服务工作,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工作重大问题,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组成。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互补、信息互通、协调发展的原则,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养老服务协同合作,促进区域养老服务1体化高质量发展。第8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支持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第9条 社会各界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倡导健康养老新理念,营造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风尚。第2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民政等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结构、分布、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市、区、街道、社区各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标准,并纳入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社区健康、助残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组合设置,实现互补共享。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每5年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第十1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 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服务机构。需要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2)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照新主体、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改变养老服务建设用地用途、拆除养老服务建设用地之上设施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面积和标准就近补建或者置换。第十2条 在划拨或者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明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开发投资条件和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监管方式等内容。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严格按照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市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条款管理,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第十3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构建多层次、全覆盖、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网络。各区至少建设1家区级公办养老机构,每个街道至少建设1家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并根据老年人分布情况在社区建设养老服务站点。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使用统1标识,同级养老机构应当统1建设管理规范。第十4条 新建或者城市更新项目,应当落实规划确定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按照相关标准与项目主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成区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设置标准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或者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
6、社区养老服务如何开展?
随着人类平均寿命的延长,老年人口逐年增加。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不仅如此,中国还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如何发挥社区养老服务功能,使老年群体真正感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这是当今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且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社区养老服务,是指在社区内为老年人提供包括物质、设施、衣食住行方便以及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心理保健、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事业日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社会组织、民间力量纷纷参与,形成了迅速发展的态势。但是,从总体上来说,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老年服务重形式轻内容,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缺乏专业护理技能,交费项目与服务内容不匹配以及精神文化生活、社交娱乐缺乏等。加强和完善我国社区养老服务事业,应从这几个方面入手: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引导和促进社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首先,政府需要加强立法,规范老年服务行业,在政策上对社区养老服务营业资格、从业人员素质、服务内容范围、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收费以及免税等优惠扶持有1个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在政策制定上,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出发,鼓励采用灵活多样适合老年人养老生活的服务方式和经营方式。特别要重视对低收入者的关怀,给予政策方面倾斜,减轻居民的经济负担。再者,政府需要转变角色,加大政府职能转变,要改变管理责权和手段,通过政策和法律手段,引导和鼓励民间机构参与,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最后,政府还需要建立督查机构,了解负责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前往社区养老服务单位,进行财务账目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要经常开展服务质量评估活动,促使社区养老服务单位牢牢绷紧“服务质量”这根弦。必要时,甚至要走进老人圈,倾听老人们的呼声,把老人们的需求转化为社区养老服务的工作要求。通过社区的全方位精心照料给老人带来真正的幸福。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要实现管理、人才和服务的专业化老年人1旦从单位退休下来,角色就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单位人变成社区人。他们的生活习惯、生活方式会逐渐转向社区,从此与社区之间产生息息相关的生存依附关系。因此,社区建立养老服务中心,要为老人提供“集养老、医疗、康复、护理和临终关怀于1体”的多元化、全方位的养老服务,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第1,从业人员专业化。1方面,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从业人员要与大中专院校对接,从专业院校选用相应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充实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人员队伍。通过不断补充新生力量,夯实从业人员队伍,提升服务质量。另1方面,吸纳下岗或闲杂在家的社区从业人员,加强教育培训,这些社工通过学习可以掌握基本技能、熟悉护理业务、学会情感交流,他们在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第2,服务管理专业化。社区养老服务事业能否长期持续发展?关键看有没有专业的管理方式、先进的管理手段,有没有为老年人“量身定做”的服务菜单。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要根据老年人的需求特点,有针对性地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充分满足不同年龄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相邻两个社区可以结成联盟,根据社区现有特长,分类分头包干各1半,把两个社区同属1类养老方式的老年人集中起来,实行专业化管理。通过有效整合资源,相互弥补不足,给老人们的晚年生活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必须彻底改革资金渠道来源单1的老模式,要通过多渠道多方面筹措资金方式,采取财政拨款、社会集资、企业赞助、有奖募捐、各方捐助、街道和社区共同出资等方式解决社区养老服务资金短缺问题,完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设施设备,满足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长期持续发展的需求。创新服务理念,开辟社区养老服务绿色通道在进入互联网时代的当下,“互联网+”模式层出不穷,从而极大减轻劳动者的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使人们从繁忙的事务中解脱出来。社区养老服务在集中养老统1管理的基础上,可以把本社区居家养老的老人也纳入到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中来,延伸社区养老服务管理范围,为更多的老人提供服务。首先,利用公共资源平台,建立微信群。给居家养老的老人们(或家庭)建立微信群,建立家庭服务健康档案。老人需要社区提供某种服务,可通过微信传送到社区,社区通过微信或上门来帮助老人,为他们提供服务,这样社区可以对居家养老群体的老人实行动态管理。其次,创建“互联网+”模式。采集个人信息,包括家庭居所、年龄、性别、身体健康状况、病史记录、家庭人员关系等资料。自主研发养老服务APP。通过互联网加大社区养老服务的模式。同时,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如:安装室内无障碍扶手、煤气报警器、卫生间(床头)紧急呼叫器等生活便利设备。总之,通过创新服务理念,来提升居家养老这1人群的服务质量,使居家养老的老年群体也能享受到社区养老服务的情感安慰,把社区养老服务的积德好事辐射到每1位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