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目的达到
1、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加强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第3条 本市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和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鼓励社会捐资、捐助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第4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收养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5条 本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6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 规划、计划、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第2章 机构的设置第7条 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 (3)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4)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第8条 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2)拟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 (3)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5)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6)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7)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8)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第9条 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在本市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置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外经贸部门审核。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第十1条 养老服务机构在开业前应当向核发《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使用新、改、扩建的服务设施的,还应当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和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文件。第十2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未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服务机构在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市民政部门统1印制,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第十3条 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报原设置审批部门备案,并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第十4条 养老服务机构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妥善安置收养的老年人,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交回执业证书。第3章 服务与监督管理第十5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为收养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教育、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标准由市民政局拟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6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收养的老年人及其近亲属或者送养单位(以下统称送养人)签订收养服务合同。收养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收养的老年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2)服务内容和方式; (3)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4)服务期限和地点; (5)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被养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养老机构服务目的达到
养老服务的最终目标是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满足其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基本需求,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的质量。也就是家庭自我照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为1体。90%的老年人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在社区养老,3%的老年人被放在养老机构养老。
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中的第11条出自哪份文件
第1 可以问下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第2 当地社会保险中心也有这样文件 第3 当地档案馆里有这样的各种红头文件供市民来查阅第4 各地政策不同 国家文件针对地方不同 出台不同的政策 第5 祝福你工作顺利 事业发达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4、《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检查细则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yunereve 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操作手册
1、大检查前的准备 (1)讲清大检查的目的。要向各级民政部门和养老院解释和宣传大检查目的,统1思想,凝聚共识。大检查目的是在全面摸清养老院服务质量情况基础上,通过各级民政部门、相关部门及养老院的共同努力,推动解决养老院提高服务质量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现养老院服务质量的明显提升。 (2)明确大检查范围。大检查对象包括经过许可的养老机构和未经许可的养老机构,包括敬老院和收住10名以上老年人的光荣院,不包括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大检查内容以民发〔2017〕51号文件所列的《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为准,各级民政部门可以在指南基础上增加检查内容。 (3)培训检查人员、养老院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大检查内容。 (4)养老院组织院内相关部门研究学习大检查内容,对照操作手册开展自查自评,并向检查部门提交《养老院服务质量自查和检查表》(见附件1)及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包括自查过程、自查结果、不符合指标的整改提升计划以及需要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5)养老院应在自查自评中同步开展整改工作。
2、大检查的工作流程 (1)提前通知被检查养老院根据《养老院服务质量自查和检查表》准备好相关材料,做好汇报准备。注:。
5、河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下发时间是()
参考答案:C 。
6、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的任务是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