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深化养老保险改革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扶持力度
1、国家关于深化养老保险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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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扶持力度
(1)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保障。以市、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到2015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机构,确保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需求。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采用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土地用途,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具体类型,参照成本逼近法等方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用房建设。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列入城市社区配套用房,按每百户15—20平方米建筑面积落实,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配建标准。新建小区在交付时须配套相应面积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小区要通过腾退、置换相应房产予以配置。已经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用房要确定产权,切实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的开展。鼓励城乡社区利用布局调整后的学校、办公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改造或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含亩3)加大资金支持。省财政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并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从2012年起,省财政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1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前述条件的,省财政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对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补助标准。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订。 (4)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谈颤森。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并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洞枯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1次性接入费,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协商收取。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的税费支持政策,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32号)执行。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加强组织领导
(1)科学统筹规划。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深入分析研究当地老年人口数量、结构及发展趋势和养老服务需求,着眼统筹城乡、统筹居家和机构养老服务,科学制订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应及时纳入当地的年度用地计划。 (2)落实工作责任。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今后1个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1项重点任务,事关千家万户的安宁和幸福,事关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列入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重点目标任务考核范围,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为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做好整体谋划、管理指导、标准制订、监督检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动这项工作。 (3)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法规政策,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认真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大力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要加强照护文化建设,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广泛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在全社会大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 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自行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11年十2月十5日。
4、如何加强养老服务体系中的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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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深化养老服务体系的供给侧改革,推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随着老年人口比例的上升,老龄化社会问题愈显突出,如何解决社会老龄化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实践表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既是目前破解养老难题最经济、最可行的途径之1,是促进家庭和谐、代际和谐、建设和谐社区的重要举措。要进1步做好社区居家养老工作,必需以社区为中心,依托社区资源,建立1种介于老人家庭照顾和社会、机构照顾之间、并运用社区资源开展的老人照顾方式,形成正规服务、社区志愿者及社会支持组成的综合服务网络,兼有护理、医疗保健、家务服务、应急救援的综合性服务。 进1步做好社区居家养老工作可从这几方面着手: (1)政府购买服务,组织提供服务或居委会、社区承办的模式。 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主要有两类:1类是政府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由其向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老人提供特定时间和特定服务的服务;第2类是由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老人根据自己的需求,到中心或特定机构自主选择服务时间和服务内容。 (2)市场化运作模式。 社区居家养老市场化运作应遵循: (1)政府出台各种法规,从政策上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社会福利机构; (2)改革养老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实行标准化建设、企业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建设老人活动中心、初步形成了1个集老年人生活、医疗、保健、娱乐和学习等服务功能为1体的老人社区服务站。 (3)利用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提供有偿服务。社区尝试与有关部门或企业联手,由服务中心提供方便快捷的有偿服务,在老人需要护理时可以得到及时的护理服务。 (3)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动员、组织、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组织、大中学生和市民为有需要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志愿者的作用。各社区要成立志愿者队伍,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和管理,逐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的管理激励机制,进1步调动社会志愿者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积极性。